問:2011年10月,吳女士家中被盜,吳女士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,經查被盜物品價值5000余元。吳女士認為自己一直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,雙方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。而她家所住單元門長期損壞,物業公司卻遲遲未予修理,為盜竊案的發生提供了便利的條件,而物業公司認為,自己對業主的財產沒有保管義務,防盜門損壞與業主家中被盜的損失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,不應有物業公司承擔損失。問,該損失應該由誰承擔?
解答:
首先,業主按約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管理費,雙方之間已構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。物業公司有義務對所服務的小區進行必要的巡邏、值班,維護小區的公共生活秩序;并且應對小區共用部位、公共設施、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。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該項義務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
最關鍵在于,物業公司對業主住宅內的財產被盜是否應承擔責任?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。從物業服務合同角度講,物業公司對業主住宅內的財產確實沒有看管義務,但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的義務,包括進行必要的安全巡邏等。特別是對防盜門這類屬于公共施舍,涉及到安全問題,物業公司有義務進行維護維修,以消除安全隱患。如果違反這一義務,要承擔違約責任,也要對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過錯責任。
本糾紛中,防盜門損壞與業主家中被盜雖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,但卻有間接的因果關系,為盜竊分子方便的進入樓道提供了便利條件。為此,物業公司顯然是存在管理方面的過失。因此,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和服務方面存在過錯,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,其違約行為與造成業主的家中被盜有一定直接關系,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對家中被盜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。 |